111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定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吳庭毅律師
被 告 定泰翫寶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建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