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971號
原 告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38,566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38,566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將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55,000元(計算式:885,0003=2,655,000)。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093,566元(計算式:4,438,566+2,655,000=7,093,56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