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安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原告三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9,9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93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