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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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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戴雨縈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吉富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達 
訴訟代理人  呂永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105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