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0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人文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弘裕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