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1號
原 告 美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黃鳳嬌
張愷哲
共 同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黃昱維律師
葉銘功律師
被 告 張瑞堂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何凱律師
李宜諪律師
莊勝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第九頁第九行關於「張順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張順來」。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5月19日111年度訴字第11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