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16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北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儀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嫺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昕曜媄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王沛嫻」記載,應更正為「王沛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