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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宛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報酬民事事件,經被告以原告之實質負責人即訴外人李家銘,對被告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正利益交易,致被告受有損失,原告因此亦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被告新臺幣647萬9,636元等語為辯,並以此金額於本件為抵銷抗辯,而被告就上開抵銷債權對原告之請求,現另案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案件審理中。又本件關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項目,業經兩造於本院為適當之攻擊防禦,而被告之抵銷抗辯能否成立,與上開請求是否成立及認定金額有關,故上開民事案件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關於抵銷債權(含金額)之認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