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
勞訴字第12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給付報酬民事事件,經
被告以原告之實質負責人即訴外人李家銘,對被告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正利益交易,致被告受有損失,原告因此亦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被告新臺幣647萬9,636元等語為辯,並以此金額於本件為抵銷
抗辯,而被告就
上開抵銷
債權對原告之請求,現另案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案件審理中。又本件關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項目,業經
兩造於本院為
適當之攻擊防禦,而被告之
抵銷抗辯能否成立,與上開請求是否成立及認定金額有關,故上開民事案件之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關於抵銷債權(含金額)之認定。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