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王怡茹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被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裁判,其賠償金額,為本訴訟事件抵銷抗辯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該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7日為一審判決,有該判決在卷可參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