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志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0時40分於本院第40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
勞訴字第12號
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
裁判,其賠償金額,為本訴訟事件抵銷
抗辯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裁定命於
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該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5月7日為一審判決,有該判決在卷
可參,
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
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