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9萬5,40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