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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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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12號
原      告  何文洲 
            陳瑞翔 
            傅煒諠 
            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金龍

被      告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核定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1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1年6月1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品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