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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24號
原      告  方禾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寬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林勵律師 
被      告  陳瑞芬(陳慶榮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邱陳秀菊
            陳呂緞妹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呂緞妹之住址「住○○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