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24號
原 告 方禾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林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邱陳秀菊
陳呂緞妹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薏涵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
被告陳呂緞妹之住址「住○○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0段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