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35號
原 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鄭博駿
黃玉琳(即黃文卿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111年度訴字(上訴狀誤載為重訴字)第1335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