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36號
原 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被 告 游國樑
江念祖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
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
參照)。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建物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