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永鈺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號0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立陽機械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
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核定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
支付命令所載新臺幣(下同)594,626元及利息之
債權不存在,並請求撤銷被告以
上開支付命令
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3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其確認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為594,626元本息,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94,6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