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83號
原 告 國高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陳柏元律師
被 告 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許可「賴睿璿」擔任
被告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一)
本件被告委任沒有律師資格的「賴睿璿」擔任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名片陳稱其為被告總經理室行政助理
云云(見
委任狀及名片,本院卷第157、159頁),但這種名片誰都能印,委任狀上又沒有賴睿璿的年籍,其人別已難確認。
(二)此外,
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光是本院
民事庭,「賴睿璿」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判決就有11件,桃園簡易庭有8件、中壢簡易庭有10件,別的法院也有。由於這個名字並不常見,甚至可以說是很特別,
上開裁判書類查詢結果無異於顯示,「賴睿璿」有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之嫌。
(三)況且,「賴睿璿」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提出長達18頁的
答辯狀,原告訴訟代理人當然不可能當庭表示意見,那天本院就開了空庭(見本院卷第157、159頁);於本院112年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經本院闡明,「賴睿璿」表示會提出另案原證15、16、電話通話錄音、原證8
存證信函回執云云(見本院卷第206頁),但
迄今兩個多月過去,什麼都沒提出來,卻又在本院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會再提出電子郵件紀錄」云云(見本院卷第253頁),遲滯訴訟之意圖甚明,顯不
適任訴訟代理人,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撤銷許可其擔任訴訟代理人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