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584號
上 訴 人 磊旺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國高紙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84號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0萬8,12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萬8,4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
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