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20號
原 告 小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9,5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875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