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3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揚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揚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揚揚公司)於民國109年1月10日、109年8月11日,邀同被告楊秋貴擔任連帶
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200萬元,並簽立貸款總約定書
暨借款契約書。
詎被告揚揚公司就
上開2筆借款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合計115萬7,899元及其利息及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未繳款不爭執,但原告之前已經聲請
支付命令及
強制執行,其提起本件訴訟違反
一事不再理原則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
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存放款利率查詢表、授信交易明細、貸款總約定書暨借款暨契約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3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4至55頁),故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乃屬有據。
四、被告雖辯稱:原告之前已經聲請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其提起本件訴訟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云云。然查,從被告所提出之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
債權憑證(見本院卷第63至71頁),僅得知悉原告就本件借款曾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持該支付命令聲請對被告強制執行,
嗣因未獲清償,而取得
債權憑證等事實;
惟支付命令既無
確定判決之效力,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
難謂有經前案判決效力所及之情形,故被告此部分抗辯,並
非可採。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 | |
| | | 自110年10月16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7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3月15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自111年3月16日起至111年4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111年7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111年3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0年9月14日起至111年3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
| | | 自111年3月14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