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685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創
有限合夥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9日111年度訴字第168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8,49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並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