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卓惠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捷豹路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具狀到院陳報
本件訴訟的
訴訟標的,如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但沒有表明訴訟標的(也就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的
法律上依據),起訴不合程式,本院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