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意琇
即 被 告 金芯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837號確認會員資格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6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