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8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意琇
即 被 告 金芯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會員資格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