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8,263元,應繳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