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0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勝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2月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3萬4,966元【計算式:176.1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9,800元=10,534,9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萬7,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