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109號
上 訴 人 于白儂
黃柏恩
陳惠哲
陳秋鈴
黃沛穎
林清雅
黎國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111年度訴字第210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