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142號
原 告 余葳貞
被 告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正本關於貸款利息
顯有誤算(即111年7月21日至111年8月18日共29日,原判決誤算為19日),故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附表:原判決誤算而應予更正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