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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2號
原      告  余葳貞 

被      告  大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莉莉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許淑玲律師
            張雅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正本關於貸款利息顯有誤算(即111年7月21日至111年8月18日共29日,原判決誤算為19日),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原判決誤算而應予更正部分
編號
更正欄位/項次或行數
原記載內容
應更正內容
1
主文欄第一項
新台幣貳拾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
新台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元
2
主文欄第四項
同上
同上
3
事實及理由欄五㈡第7行
11,326元
17,284元
4
事實及理由欄五㈣第10行
同上
同上
5
事實及理由欄五㈣第11行
207,452元
213,410元
6
事實及理由欄六第2行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