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147號
原 告 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詠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09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