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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參  加  人  莊譯翔 
訴訟代理人  呂沛禎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羅偉與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亘烽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