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參 加 人 莊譯翔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羅偉與
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亘烽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