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244號
原 告 富隆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是利用同一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就變更追加後的訴訟加以審理並
裁判,至遲應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屬合法,倘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即無從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予審理裁判,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
本件訴訟,在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並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原告以準備狀縮減
訴之聲明,而在同日上午9時到10時之間到院(見書狀上的本院收文章),無從認定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到院,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