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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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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77號
原      告  何文洲 
            陳瑞翔 
            傅煒諠 



被      告  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

            黃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1年9月20日送達於原告共同送達代收人,然原告迄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