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3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詹小萍
被 告 愛貝德文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立德
被 告 廖珮茹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
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