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321號
原 告 采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邱彥翔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彥翔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1萬7,371元,則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為2萬6,93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1萬3,969元,應再補繳納1萬2,969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擴張聲明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