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陳忠聖 
訴訟代理人  謝光華 
            呂秀嫚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14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