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53號
原 告 陳忠聖
呂秀嫚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40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6月14日
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