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偉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鼎鑫展業有限公司等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3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