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648號
原 告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萬0,65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4萬2,4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9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