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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6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歸入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2號
原      告  祥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杰 
訴訟代理人  周碧雲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
被      告  楊志木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被      告  林志芳 
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等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行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志木為原告之董事,有原告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足查,則原告猶以董事長游振杰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自非適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上開規定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