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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3號
原      告  馬克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彩霜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      告  京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苗宗 
訴訟代理人  陳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欄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111年度訴字第265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