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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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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95號
原      告  欣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隆 


被      告  黃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04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裁定業於111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