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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壽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琴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 月12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而核定之,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面積682.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700元,是其上訴利益為184萬3,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