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月琴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 月12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並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拆除
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而核定之,即本院第一審判決
主文第一項之面積682.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700元,是其上訴利益為184萬3,7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8,9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