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原 告 吳紫瀠(即吳嘉玲)
被 告 益百代投資有限公司
被 告 邱憲文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277號所有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 86849號所有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申
請人及領貨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