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佰歲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參日內,補繳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
等情,則其上訴利益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24,558元(計算式:2,894×43.04=124,55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