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50號
原 告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彭澄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裁定限期補正,並於同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