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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鍾勇   
被      告  瑜璟芳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弘斌 
被      告  震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1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1年2月14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未補繳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