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4,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