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雲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順立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22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5,841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採購銑刀貨物,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25,841元,原告業已完成交貨,被告則尚未依約給付價金。
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上開價金本息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25,84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按當事人於
言詞辯論時為
訴訟標的之
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
期日就原告請求為認諾之表示(本院卷91頁),本院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本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