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940號
原 告 綠夾克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