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陳宗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53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另上訴人就
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242萬7,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是
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2,450元(計算式:1萬4,865元+3萬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