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陳宗弘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於111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考,惟上訴人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
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