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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原      告  威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岳誠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昆樹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